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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农合补偿范围

作者:管理员 发表时间:2017-07-25 15:35:47

一、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。以下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:
1、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
2、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3、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;
4、因犯罪、酗酒、吸毒、自杀、自残、斗殴、意外伤害等造成的;
5、在境外就医的;
6、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、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的。 
二、起付金和封顶线
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纳入补充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线,乡级为100元,县级为400元,市级1000元,省级及省外2000元。
同级别医疗机构同一年度二次及多次住院,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一半。
14周岁以下儿童(含14周岁)住院的,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一半。
新农合年度普通病补偿限额20万元,新农合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30万元。
*注:实际起付线金额,以统筹地区新农合规定为准。
三、补偿比例
新农合报销补偿比例:扣除自费费用外,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:
2000元<医疗费用≤7000元部分补偿45%;
7000元<医疗费用≤50000元部分补偿65%;
50000元<医疗费用≤80000元部分补偿80%;
医疗费用>80000元部分补偿90%
*注:实际补偿比例,以统筹地区新农合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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